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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规定,在我国,遗嘱有五种形式,其中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每类遗嘱都有不同的要求,立遗嘱人可根据自身...
依据法律规定,在我国,遗嘱有五种形式,其中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每类遗嘱都有不同的要求,立遗嘱人可根据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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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继承人留有多份遗嘱时,如果其中有公证遗嘱,则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如果没有公证遗嘱,则最后立的遗嘱效力最高。有公证遗嘱时以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时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有多份内容抵触的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母亲去世留下20余万元遗产,可两个子女却拿出了两份内容截然不同的遗嘱。一份遗产两份遗嘱,孰重孰轻,房山区法院日前作出判决。 张女士生前育有5个子女。自老伴去世后,老人分别随女儿小晴、儿子小英居住了几年。老人在小英处写下—份遗嘱,注明其所有财产及银行存款全部由小英一人继承,并在上面按了手印。后老人又住到小晴家,并立下了第二份遗嘱,写明其身后全部财产由5个子女平均分配。立下遗嘱后不久,张女士不幸病故。老人去世后,两个子女各持老人遗嘱,声称对方的无效。双方争执不下,于是,小英将小晴告上了法院,要求独自继承母亲遗产,并要求小晴偿付张女士留在其处的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张女士的两个子女提交的遗嘱都符合我国继承法关于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都是有效遗嘱。小英所提供的遗嘱订立时间早于小晴提供的遗嘱,且两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依法律规定,应以张女士订立的第二份遗嘱为主,小英所提供的第一份遗嘱应认定无效。最终,法院驳回了小英要求独自继承其母生前遗产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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