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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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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行政行为,违法程度较轻,根据公定力,受合法有效之推定,按行为的意思表示发生效果。如果提起确认之诉,司法判决仅对行为的违法性予以确认,不能消除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影响,原告不能得到充分、恰当、有效的救济;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撤销诉讼并不能达到目的,而只能依赖于确认诉讼。 第一,不具有可撤销性的一般违法行政行为。为了保障行政权力的顺利实现,有效达成行政管理目标,行政诉讼法特别规定了起诉不停止执行制度。据此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诉行政行为并不因相对人起诉而停止其执行。 第二,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保留违法的行政行为,但确认其违法。政府是公益的代表,行政权是公益权,行政行为是公益的实现形式。假如被诉的某一行政行为经法院审理查明确实违反法律,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依据信赖保护原则不得撤销的行政行为,需确认其违法。按照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受益行政行为即使违法,行政主体基于信赖利益的存在,不得随意撤销行政行为。正确的做法是,行政主体对公共利益与信赖利益之孰轻孰重,加以审酌衡量,如撤销对公益有重大危害,或受益人之信赖利益显然大于撤销所欲维护之公益,且其信赖并无不值得保护之情形时,不得轻言撤销该违法的行政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法院会判决撤销行政行为: (一)做出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做出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做出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的; (四)行政行为是超越职权做出的的; (五)是滥用职权做出的行政行为; (六)做出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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