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人事仲裁受案范围:

2023-06-10
第十四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工资、辞职、辞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职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调动、工资、辞职、辞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三)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有关人事争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第十五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因人事任免、奖惩、人员调整等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在法院、检察院及公安、司法行政、国家安全、保密机关从事保密工作的机要工作人员,因调动、辞职发生的人事争议; (三)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争议。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