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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
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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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2、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应当自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申请书(不作为) 申请人:万某芽、张某盛、张某珍,同住余姚**村南区72号。 被申请人:**市国土资源局,住**江东区民安民东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史某萍,局长。 复议请求:决定被申请人履行国家赔偿等依法行政的职责。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15年1月3日,以挂号信(见附一),向被申请人寄送了《行政赔偿申请书》(见附二)。不服被申请人不作为的争议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下: 一、被申请人有依照《国家赔偿法》第13条等的规定,依法处理国家赔偿申请的法定职责的。对申请置之不理是违法的。是要纠正的。 二、申请人主张:1、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等的规定,被申请人有依法理赔的法定职责。企图以不作为逃避责任是错误的。 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复查申请,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甬土信查[2014]106号《信访事项不予复查意见书》(见附三),造成申请人以挂号信申请复核(见附四),再到被浙土资信告[2014]4783号告知(见附五):受理,和被浙土资信告[2014]4867号告知(见附六):请向余姚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由余姚市国土资源局调查核实并答复。这证明:是自然撤销了被申请人,和余姚市国土资源局的乱答复的。对被申请人乱答复的不予复查,到自然撤销的期间,加重申请人的负担、损失的。是要依法承担:材料费(打印、复印费)、邮信费、交通费、时间损失费等的赔偿责任的。 特依《行政复议法》第28(二)、29条规定,提出上述复议请求。 此致 浙江省**资源厅 申请人:万某芽、张某盛、张某珍等 2015年5月1日
不是新旧版本的问题,是有人对法律规定理解错误了。 应该是5天内。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条例三十条的10天是指当事人同时向两个以上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的,且复议机关同时收到申请,不能以先后确定受理机关的,由其在10日内进行协商以确定哪个复议机关受理。这个10天并不是是否受理的答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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