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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书具体要如何做呢

2022-07-17
行政复议申请书(不作为) 申请人:万某芽、张某盛、张某珍,同住余姚**村南区72号。 被申请人:**市国土资源局,住**江东区民安民东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史某萍,局长。 复议请求:决定被申请人履行国家赔偿等依法行政的职责。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15年1月3日,以挂号信(见附一),向被申请人寄送了《行政赔偿申请书》(见附二)。不服被申请人不作为的争议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下: 一、被申请人有依照《国家赔偿法》第13条等的规定,依法处理国家赔偿申请的法定职责的。对申请置之不理是违法的。是要纠正的。 二、申请人主张:1、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等的规定,被申请人有依法理赔的法定职责。企图以不作为逃避责任是错误的。 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复查申请,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甬土信查[2014]106号《信访事项不予复查意见书》(见附三),造成申请人以挂号信申请复核(见附四),再到被浙土资信告[2014]4783号告知(见附五):受理,和被浙土资信告[2014]4867号告知(见附六):请向余姚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由余姚市国土资源局调查核实并答复。这证明:是自然撤销了被申请人,和余姚市国土资源局的乱答复的。对被申请人乱答复的不予复查,到自然撤销的期间,加重申请人的负担、损失的。是要依法承担:材料费(打印、复印费)、邮信费、交通费、时间损失费等的赔偿责任的。 特依《行政复议法》第28(二)、29条规定,提出上述复议请求。 此致 浙江省**资源厅 申请人:万某芽、张某盛、张某珍等 2015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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