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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1、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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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指导办案人员的审理工作,负责对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质量和效率的监督,确保行政复议工作优质高效地运行。 第二条严格实行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和提出处理意见的流程管理,掌握每个办案人员的办案情况,尤其掌握重大、热点、疑难案件审理的工作进度。对重大问题及时向办分管负责人汇报。 第三条组织全处工作人员评议行政复议案件,对案件事实、调查情况、相关法律规定、重点问题等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审核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 第四条组织工作人员对已审理完结的案件进行评查,总结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经验,探索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建设。 第五条组织做好对各地各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工作和对各地各部门请示、咨询的答复工作,搞好典型案例点评和法律文书的评析工作。 第六条负责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七条负责本处工作纪律的管理,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的有关制度。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都必须执行。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是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其拒绝履行,就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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