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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单位发生有关社会保险的纠纷或争议,可以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
本条例所称缴费年限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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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划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工作,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实施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贯彻执行国务院以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社会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二)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拨付和其他业务工作;(三)办理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事宜。
社会保险实行国家、单位、个人责任共担,社会保险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催办或者催缴通知书,限期补办或者补缴;逾期不补办、不补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二)不报、少报或者匿报单位人数和工资总额的;(三)不按照规定时间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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