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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经费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定期公布义务教育实施情况的;(二)未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用地的;(三)未按规定确定或者调整招生范围,并将调整理由和结果向社会公布的;(四)未按规定设置学校(班)和寄宿制学校的;(五)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出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的;(六)挤占、挪用教师编制的;(七)未按规定履行维护学校周边秩序和安全职责的;(八)未按规定组织校长、教师流动的;(九)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下达升学指标或者以升学率作为评价、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的主要标准的;(十)强制学校、教师、学生订购教学辅导资料及报刊杂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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