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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纠纷和侵占职务的本质是通过职务的关联性,故意侵占公司财产,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侵犯职务罪...
股东纠纷与职务侵占的本质是:是否通过职务关联非法故意侵吞公司财产,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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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股东纠纷与职务侵占的本质是:是否通过职务关联非法故意侵吞公司财产,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职务侵占犯罪主观上是故意的,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产的目的,即行为人试图取得占有、处分和收益本单位财产的权利。包括行动和不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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