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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问题现在刑诉法规定得不是很清楚,估计有待于后面的司法解释予以完善。但是即便无司法解释也可以做出下面的理解,而且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操作...
1.人民法院对于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核实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决定逮捕.2.自办的刑事案件表述不准.3.人民法院无权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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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法院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解除刑事拘留的条件: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没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已过追诉期限;依特赦免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民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对正在实施犯罪的人或者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采取的临时措施。法院实行的是不诉不理原则,只有在公诉人或者自诉人起诉后,法院才能接触到被告人。法院接触不到未被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所以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法院有司法拘留权,司法拘留也是一种临时措施,对象是哪些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不听劝阻的人。拘留的对象可以是被害人、被害人亲友、也可以是旁听群众,不包括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告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法院可以使用逮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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