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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没有权利刑事拘留人。刑事拘留措施是公安机关对正在实施犯罪的人或者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采取的。但法院有司法拘留权,是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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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对正在实施犯罪或者有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临时措施。法院实行忽视诉讼的原则,只有在检察官或者检察官起诉后,法院才能联系被告。法院不能联系未被起诉的嫌疑人,因此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法院有司法拘留权,司法拘留也是一种临时措施,对象严重扰乱法院秩序,不听劝阻。拘留的对象可以是受害人、受害人的亲戚和朋友,也可以是观众,不包括刑事案件的被告。被告严重扰乱法院秩序的,法院可以使用逮捕权。
人民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法院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人民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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