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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看具体情况,一般领证或者举办婚礼,但是没有共同生活就离婚的,而且给付彩礼数额较大,造成给付方生活困难的,才可以主张返还。...
婚前支付的彩礼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婚后支付的彩礼,如无特别约定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法院判决。 如果双方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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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只有三种情形可以主张退还彩礼,一是未登记结婚,二是登记结婚了但是没有共同生活,三是因给付彩礼导致另一方家庭生活困难的。还有就是存在一些极特殊情况时,可以主张。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彩礼不能赔偿,因为我们国家关于离婚的彩礼,他所说的规定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之下是可以退还的,但是并没有说离婚的时候需要给予一定的赔偿,赔偿是说明对方具有一定的过错,所以是其他类型的赔偿金,而不是这里的彩礼。这里所说的彩礼,在一些地区又称聘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仅仅是指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中国古代的法律将由此形成的婚姻称作“聘娶婚”。因此,若男方向对方支付财物,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与对方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必须给付,具有明显的地方习俗性的,属于彩礼。若给付的财物不是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得已而给付,或者在当地不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而是男方完全自愿给付且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则属于一般赠与行为,不属彩礼的性质。应当按照一般的赠与处理,离婚时如果不是女方自愿返还,法院一般判决不予退回。哪些情况下应当返还彩礼。2004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就彩礼的返还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如果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男方可以要求女方(包括女方家庭实际接受彩礼的亲属)返还彩礼;否则,彩礼在离婚时不予返还。当然,如果女方自愿返还,则不受此限。
法律上对离婚时彩礼的处理是:彩礼是赠与给女方,就是女方个人财产,一般离婚时不予退还。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之一的,离婚时男方可以要求返还结婚彩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彩礼,无特殊约定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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