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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的行使必须遵守哪些原则

2021-10-13
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中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实际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它的行使应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使孩子得到积极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综上所述,离婚后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不变,并且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可以享受探视权。对方没有明确理由阻止探视的,当事人可以起诉到法院,因为探视权比较特殊,法院通常会对抚养孩子一方教育,要求其提供探视的条件。通常来说,探视权不适用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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