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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参照当地企业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其家属。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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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当在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单位变更、终止的,应当在变更、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单位招用、辞退、裁减人员的,应当在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关系之日起三日内办妥相应的变更手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参照当地企业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其家属。失业人员死亡后停发,当月尚未领取的金,由其家属领取。失业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和失业人员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参与犯罪活动死亡的,其失业保险金停发,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不予发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失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审计制度。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监督失业保险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应当依法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失业保险基金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或者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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