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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流程(一)客户需先填制《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及专办员注册登记申请表》,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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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办理公积金卡的,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专办员注册登记。 2、职工未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3、个人账户设立的过程中,发现职工身份证号码与已开户职工的身份证号码相同的。 4、职工有两个不同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关联申请表》一份; 2.职工身份证原件(必须带原件,复印件无效); 3.职工本人在7家归集银行中任一家银行开设的I类户银行卡; 具体的办理流程: 1、登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官网,点击网上办事大厅; 2、输入公积金账号和密码登录(初始密码是身份证后6位数,字母用0代替),进行业务办理的预约; 3、选择所在的地区、需要关联的银行、办理时间,记录好出现的预约号; 4、预约成功以后,带上所准备的资料到自己选择的银行办理业务即可。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拟订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贷款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制定《贷款规定》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贷款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能享受到的最大政策优惠。开展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利于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住房困难的职工(包括夹心层群体)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暂行办法》按照《条例》规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框架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对办理贷款业务的相关事项未作具体规定。制定《贷款规定》,有利于明确单位和职工贷款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地点、办理相关业务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材料以及办理方式,规范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流程。从近期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及受理市民咨询问题反映的情况来看,广大职工对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甚为关注,通过多方面反映其申请贷款的迫切要求。为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平稳推进,满足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解决自住住房问题需要,有必要尽快出台《贷款规定》。二、《贷款规定》的起草过程和文件出台形式(一)起草过程。在起草《贷款规定》的过程中,我们充分借鉴了兄弟城市的贷款相关政策实践经验,如、上海、苏州、天津南京、湖州、宁波、广州、东莞、成都等,也充分考虑了我市实际情况。2011年12月底,我们将《贷款规定》向部分专家、人大代表、单位代表和职工代表征求了意见,并根据征求的意见对《贷款规定》进行了修改。2012年1月中旬和4月中旬,市住房和建设局两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设计问题。此后,我们将修改后的《贷款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委员、市政府职能部门和各区政府征求意见。根据委员及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我们对《贷款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将《贷款规定》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下一阶段将结合收集的公众意见完善《贷款规定》。(二)文件出台形式。参照各地经验和我市此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文件发布的形式,《贷款规定》拟以管委会文件发布。三、《贷款规定》制度设计考虑的主要因素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在于通过直接提高职工支付能力解决住房问题,公积金贷款制度作为该项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研究和拟订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政策时,对于相关制度设计我们始终坚持以下几点:一是在贷款制度设计中,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制度作为统一的整体考虑,在申请条件、可贷额度计算中充分考虑其有机联系。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于职工办理提取后的缴存余额,该资金来源不但额度有限,且随时发生动态变化,公积金贷款的发放须以保证职工的提取需求为前提。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率与可贷款额度之间存在直接影响,即:提取率升高时,可贷款额降低;提取率降低时,可贷款额提高。二是贷款制度立足于解决职工自住住房问题。主要支持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但也兼顾缴存职工其他贷款需求,如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具体实施方案将在下一阶段制定。三是充分考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贡献。注重体现资金积累、互助性等因素,在可贷额度中予以考虑。四是贷款制度考虑资金的流动性、市场变化等因素。有关条款针对资金流动性以及市场变化,设计了调整机制,为下一阶段的调整预留空间。五是在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这一政策性住房金融功能的同时,注重引入市场资源和机制。如引入组合贷款,可以更多地满足职工需求。六是充分注重职工权益。相关制度设计在注重资金安全、风险控制的同时,以便民、利民为原则,从贷款申请人流程方便、受益最大予以考虑,如担保模式为采用我市住房商业贷款较为常用的抵押模式等。
员工辞职之后原单位需要为员工办理社保转移以及给员工开具公积金转移申请单。在员工在本市重新工作之后是可以继续缴纳的。社保是不能取出的,而公积金是需要满足特定条件之后才能提取,所以员工并不需要提取。社保是属于累计缴纳的,只要员工在退休之前累计缴纳满十五年以上即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住房公积金放在账户中达到提取条件是可以提取出来的,并不会丢失。所以员工并不需要当心。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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