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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按照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号)缴存的,其提取可以适用本规定施行之前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
根据相关法律,关于深圳住房公积金贷款如下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计算可贷额度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4倍,且须满足以下条件: 1.每月偿还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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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住宅类)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申请时属于正常缴存状态;(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父母双方均应当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三)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四)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五)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六)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七)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房产套数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产套数计算;家庭的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本条第一款规定中的信用状况标准由公积金中心另行制定。
根据相关发啦,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市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管理部作为分支机构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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