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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办理转移,公积金可以办理提取。 2.打印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书面申请。 新参保机构15个工作日内...
可以办理转让,公积金可以办理提取。打印支付凭证,向新被保险地社会保障机构提交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程序的书面申请。新被保险机构将在15个工作日内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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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如参保人员在离开原参保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可由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补办。 2、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3、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 3)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转出后,仍需将该信息保留备份。 5、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 1)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 3)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1.可以办理转移,公积金可以办理提取。 2.打印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书面申请。 新参保机构15个工作日内会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会向原参保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不符合条件的,会向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1.可以办理转移,公积金可以办理提取。 2.打印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书面申请。 新参保机构15个工作日内会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会向原参保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不符合条件的,会向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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