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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员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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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如果是因为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合同中无约定的应根据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济的损失应从每月工资中扣除,扣除的工资不得超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员工如果是因为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合同中无约定的应根据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济的损失应从每月工资中扣除,扣除的工资不得超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公司转让属于投资者变更。作为用人单位,公司依然存在。新投资者依法继承之前投资者的法律义务,员工利益不受转让损害。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公司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转让后没有合法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不仅要全额支付工资,还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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