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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如认为信访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在《信访条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信访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信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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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如认为信访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在《信访条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信访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信访权益。这就变成了行政诉讼了。 (1)针对信访受理程序,可提起不作为行政诉讼。《信访条例》第21条规定,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在15日内作出处理,这种处理不是对信访内容的直接处理,只是一个告知、转送、建议、交办的处理,即针对人大、、检察院提出的信访事项,告知其向相应的机关提出;针对依法应诉讼、、行政复议事项,告之其不受理,应依其它法定程序提出;针对属于本级或下级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对其中的情况重大、紧急的事项,还应及时提出建议报本级政府决定;针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直接交办有权机关并限期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对这一环节政府信访机构的告知、转送、建议、交办四项信访义务,信访人有权对信访机构不告知、不转送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后,有关行政机关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书面答复的,应当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15日内书面告知。对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的答复行为,与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答复行为的性质是相同的,如果不依法答复,信访人可依法行政诉讼。 (2)针对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可提起不作为行政诉讼。《信访条例》第22条、28条均规定,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第33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在60内办结,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0日。如果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可依法提起不作为行政诉讼。
信访人如认为信访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在《信访条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信访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信访权益。这就变成了行政诉讼了。 (1)针对信访受理程序,可提起不作为行政诉讼。《信访条例》第21条规定,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在15日内作出处理,这种处理不是对信访内容的直接处理,只是一个告知、转送、建议、交办的处理,即针对人大、、检察院提出的信访事项,告知其向相应的机关提出;针对依法应诉讼、、行政复议事项,告之其不受理,应依其它法定程序提出;针对属于本级或下级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对其中的情况重大、紧急的事项,还应及时提出建议报本级政府决定;针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直接交办有权机关并限期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对这一环节政府信访机构的告知、转送、建议、交办四项信访义务,信访人有权对信访机构不告知、不转送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后,有关行政机关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书面答复的,应当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15日内书面告知。对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的答复行为,与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答复行为的性质是相同的,如果不依法答复,信访人可依法行政诉讼。 (2)针对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可提起不作为行政诉讼。《信访条例》第22条、28条均规定,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第33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在60内办结,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0日。如果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可依法提起不作为行政诉讼。
信访人认为信访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信访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其信访权益。这就成了行政诉讼。(1)信访受理程序可以不作为行政诉讼提起。《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处理。这种处理不是信访内容的直接处理,而是通知、转移、建议和交办的处理,即通知人大、法院、检察院提出的信访事项向相应机关提出;对于依法应当提起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事项,告知其不受理,应当按照其他法定程序提出;对于属于本级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对于情况严重、紧急的事项,也要及时提出建议,报同级政府决定;如果需要对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进行反馈,可以直接交给主管部门,限期反馈结果,提交完成报告。政府信访机构在此环节的通知、转送、建议,交办四项信访义务,信访人有权对信访机构不通知、不转送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发,交办信访事项后,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直接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可以当场书面答复的,应当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的答复行为与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答复行为性质相同。信访人不依法答复的,可以依法行政诉讼。(2)办理信访事项的程序可以不作为行政诉讼提起。《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第三十三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在60日内完成,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0日。如果行政机关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信访事项并书面回复,信访人可以依法提起不作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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