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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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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以上是食品安全标准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经营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之外,还可以向生产者和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格的10倍或者损失的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除了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影响食品安全、不误解消费者的缺陷外。
食品安全标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和监督部门应严格执行,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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