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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限是六十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开始计算。但是,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法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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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各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上的具体分工和权限,也就是行政相对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由哪一个行政复议机关来进行复议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的管辖分配如下: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或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派出机关管辖。 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原机关管辖。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 6、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 7、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与民事诉讼相比较而言,较为复杂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虽然做了一些规定,但不具体,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同时,在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时,也与民事诉讼规定的不同,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发现原告不适格,除非原告撤诉,法院只能驳回原告的起诉,而行政案件则不然,《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如何正确确定好被告,也是人民法院的责任和义务,笔者现就结合近几年的理论和司法实践谈谈如何确定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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