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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侦查方式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査,搜査,扣押物证等。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侦査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侦査,...
刑事诉讼法侦查方式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辨认;通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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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立案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证实犯罪、査获犯罪人及在侦査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诉讼活动。侦査活动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査,搜査,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扣押、冻结存款、汇款,鉴定,通缉在逃犯,以及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侦査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侦査,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査核实。根据需要采取各种侦査手段和措施,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措施有以下相关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1、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即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代理。 2、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即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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