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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经费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单列,由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时,除对农村地区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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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地方课程使用的教科书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教师购买教学辅导资料及报刊杂志。学校和教师不得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导资料及报刊杂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定期公布义务教育实施情况的;(二)未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用地的;(三)未按规定确定或者调整招生范围,并将调整理由和结果向社会公布的;(四)未按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和寄宿制学校的;(五)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出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的;(六)挤占、挪用教师编制的;(七)未按规定履行维护学校周边秩序和安全职责的;(八)未按规定组织校长、教师流动的;(九)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下达升学指标或者以升学率作为评价、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的主要标准的;(十)强制学校、教师、学生订购教学辅导资料及报刊杂志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学校(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生活、康复特点的场所和设施,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教职工。具体设置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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