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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规收费的,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学生就学资助政策,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等接受义务教育。应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义务教育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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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和教育教学的需要,制定本市学校的办学标准;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不低于本市学校的办学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学校学生宿舍、食堂和农村学校教师周转用房,配备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保障学校达到办学标准。
本市实行城乡统一的学校编制标准,并向农村地区、三峡库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适度倾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核定教职工编制,合理、足额配置学校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核定的编制和岗位,合理、均衡配置教职工,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聘用没有编制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向义务教育捐赠。义务捐赠财产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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