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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由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 2.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起逮捕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3.由公安机关来执行逮捕...
1.是由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 2.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起逮捕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3.由公安机关来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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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受逮捕的法定程序,应当是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对于无法通知的,在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由于案件是由检察院侦查,所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的才由检察院决定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所以,通知被逮捕人家属的工作就由侦查的人民检察院负责通知。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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