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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由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 2.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起逮捕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3.由公安机关来执行逮捕...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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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的主体是检察院或者法院(仅限刑事自诉案件) 这个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由检察院或法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内部的批捕科就是干这个的。公安局要逮捕人,需要检察院批准,检察院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决定。 公安不能自己作出逮捕决定
《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七十八条【逮捕的权限划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证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执行逮捕必须由两名以上的公安人员进行。在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宣布对其依法逮捕。然后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逮捕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执行逮捕的人员应当予以说明。被逮捕人如果拒捕,执行人员有权使用相应的强制方法,必要时可以使用械具、武器。执行逮捕是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任何人不得阻挠。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如果因被逮捕人死亡、逃跑或者其它原因,不能执行逮捕或逮捕抓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以便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如果是公安机关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由公安机关通知;如果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则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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