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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老年教育纳入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实际需要对老年教育进行合理投入,扩大老年教育供给,支持...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老年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承担维护其合法权益、照顾其生活等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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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权益和敬老、养老、孝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养老服务未按照规定签订服务协议的;(二)提供养老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向负责监督检查职责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七)在协议有效期内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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