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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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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或者其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能力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信息告知消费者,在制定或者调整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服务、自然垄断经营商品的重大政策和价格时,其方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依法举行听证会,听取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听证会的代表应有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和消费者代表参加,其中消费者代表应当在三分之一以上。消费者代表由同级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按公开公正的原则推荐。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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