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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而与金融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金融机构协商解决;(二)向金融机构的上级机构投诉;(三)向...
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对金融消费者申诉事项进行协商调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申诉人告知办理结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在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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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获得机会均等、自愿交易、收费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对存在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行为的金融机构,依据具体情形,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约见该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制作约见谈话记录;(二)对该金融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通报;(三)对该金融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案例进行披露;(四)依法进行检查监督;(五)依法实施;(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的金融消费者申诉事项,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受理并登记后,移送本级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对于办理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中产生的纠纷,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受理并登记后,可以会同本级消费者协会、协会协商调处。对于涉及广告违法、强迫交易、除存以外的银行业不正当竞争等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对于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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