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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 2、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原来的组织...
(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 (2)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原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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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一)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二)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原来的组织仍然存在,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产方向的变化,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与发展变化的情况不相适应,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
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考虑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可能对所有涉及合同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合同订立后,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生活和市场条件的不断变化,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使得劳动合同难以履行或完全履行,或者合同的履行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否则,如果劳动合同与实际情况脱节,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一致,修改、补充或者删除部分劳动合同条款,通过调整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劳动合同适应变化发展的新情况,从而保证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一、抚养权变更的条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后由于工作或生活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而提起变更权诉讼的案件。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原抚养方因经济困难、失业或患病,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据统计,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存续时间在8年以下,离婚时子女年龄在6岁以下的比例超过80%。对于这类案件,考虑到子女尚年幼、让女方抚养较为合适的实际情况,法院一般都倾向于把小孩裁判由女方携带抚养。但随着子女的成长,子女教育、医疗等所需抚养费用越来越大,不少原来取得子女抚养权的当事人,更因失业、患病等原因,经济条件发生了改变,已无力继续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二)原抚养方外出工作、生活,难以照顾子女。原来取得子女抚养权的当事人,离婚后为了维持生计,不得不长期在外地工作和生活,但这些子女的户口并没有随抚养人迁移到新的工作和生活地点,导致子女无法在抚养人新工作或生活区域内的学校就读,而仍留在户籍地继续学业。这样,抚养人实际上难以承担起照顾其未成年子女的责任,为了使其子女得到家长良好的关心和照料,原抚养方便向法院提诉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三)无抚养权一方移居香港或国外,要求子女随同生活中国居民移居香港、XX、澳洲等地区的情况增多,原来无抚养权的一方当事人因为将要移民到经济相对发达的国家或地区,要求子女随同生活,希望小孩能获得较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而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的案件也有所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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