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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工伤赔偿应该怎样规定

2023-09-10
职工经工伤认定为工伤,未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的,不需要支付伤残待遇,获得以下赔偿: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3、用人单位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支付。认定工伤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获得以下赔偿: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 2、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自理障碍从重到轻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级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7、2 5、2 3、2 1、18、16、1 3、1 1、9、7个月的本人工资; 4、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5、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决定;6、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7、用人单位支付五级、六级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8、用人单位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上全部工伤赔偿项目。用人单位未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向用人单位追偿。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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