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包括: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
1、我国涉外离婚管辖一般原则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的最新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共同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 2、《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需将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提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认为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报告。所谓管辖纠纷,是指两个以上机关或组织在实施某一处罚时,相互推诿或争夺管辖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未开庭审判的,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查限制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解释》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6、《解释》第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人民法院。 7、《解释》第二十条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所有案卷材料退回,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所有案卷材料应当移送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离婚诉讼法院管辖主要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6人已浏览
79人已浏览
134人已浏览
3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