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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并购,一般对员工没有影响,因此一般不会裁员。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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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和裁员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是否裁员这个要看公司的章程以及用人规划。如果要裁员,公司应该相应的赔偿员工。法律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看具体情况来判定: 其 一、如果公司合并之后,有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则公司要裁员; 其 二、如果没有上述情况,则不会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的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员方案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2)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3)企业转让、重大技术创新或者经营模式调整。(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仍需要裁员工的客观变更劳动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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