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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违约行为,但是违约行为并没有导致合同的目的能实现的情形下不适用定金罚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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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违约行为,但是违约行为并没有导致合同的目的能实现的情形下不适用定金罚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只有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使非违约一方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期待利益丧失,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达到的,才可以视为根本违约而运用定金罚则。也就是说,对于延履行合同的行为,只有在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使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定金罚则。由于定金罚则体现了对违约一方当事人的制裁,运用这种制裁会给违约一方经济上带来不利的后果,如果认为任何违约,哪怕是轻微的违约都要运用定金罚则,很容易导致定金罚则的滥用,也不利于其继续履行合同,并且与法律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悖。因此,一般迟延履行合同的行为,若不构成根本性违约,不可适用定金罚则。
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为: 1、支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 2、支付定金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3、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 4、收受定金一方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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