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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范围内的预防腐败工作,适用本条例。...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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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加强廉洁法制,采取学习、法制讲座、警示教育等形式,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廉洁教育,并形成制度。登记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预防腐败教育。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应当开展青少年预防腐败教育,把廉洁教育作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履行下列预防腐败工作职责:(一)加强预防腐败工作制度建设,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后评估、纠错和问责制度;(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三)健全人、财、物管理制度,加强对人事任免、政府采购、投标、资金使用、资产管理、资本经营等岗位和环节的监督制约;(四)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和行政层级监督,建立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五)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六)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七)其他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每年向有权受理申报的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的下列事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的情况;(三)子女与国(境)外人士通婚情况;(四)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五)配偶、子女从业和任职情况;(六)配偶、子女违法或者涉嫌犯罪的情况;(七)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八)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九)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的房产、股票(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或者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十一)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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