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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的金融消费者申诉事项,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受理并登记后,移送本级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对外公布投诉方式,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金融机构应当妥善解决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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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申诉登记表或者口头申诉,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的申诉,应当受理,属于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一)没有明确的申诉对象的;(二)申诉内容、文字材料不齐全的或者电话申诉后,申诉人2个工作日内未补正或者补交文字材料的;(三)申诉时不填写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四)同一申诉事项已经申诉调处结案,对调处结果仍不满意的;(五)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六)、机构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七)恶意诽谤,故意报复、损害他人声誉的。对不属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管辖的申诉,告知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机构提出申诉。依前款规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出具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通知。
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受理金融消费者申诉后,可以采取协商调处、转送、移送等方式办理。通过转送、移送方式办理的申诉事项,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移送给有关单位办理,并填制申诉转(移)送通知书。
金融机构接到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转送的申诉事项后,应当进行登记,及时安排人员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必要时约见当事人,合理进行协商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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