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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在法律上主要用于考察劳动者的初期工作能力,因此以下情况下使用者不得与劳动者再次约定试用期:1、劳动合同期满后,使用者与劳动者更新劳动合...
鉴于试用期主要用于法律调查劳动者的初始工作能力,用人单位不得再次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1。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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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试用期从法律上主要是用来考察劳动者的初始工作能力,因此下列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再次约定试用期: 1、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发生改制后,改制企业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试用期的约定时长,主要看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也就是说,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另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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