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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公司未成立前,发起人签订的由发起人负责,2、公司成立后有公司负责,但是如果发起人签订合同的利益损害公司的利益,合同本来的效力要看是否...
分公司可以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或义务,而是由总公司享有和承担。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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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只要该分公司是在其营业范围内并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分公司是可以单独签订合同的,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财务、经营管理上隶属于总公司,无独立的法人资格,一般情况下是有总公司来对外承担责任的。 1、分公司可以单独对外签订合同,但是一般需要总公司的签字,分公司对外不承担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第三人与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实践中,为了减少麻烦,总公司可以授予分公司一定的权利来签署合同,这样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签署的合同也是有效的。 3、分公司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总公司可以在相应的时间内进行追认。在相应的时间内未做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追认的时间为一个月。
1、如果公司未成立前,发起人签订的由发起人负责,2、公司成立后有公司负责,但是如果发起人签订合同的利益损害公司的利益,合同本来的效力要看是否构成合同的生效要件,为更好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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