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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网上证据保全公证的方式是:申请人首先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如实说明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事项的有...
在受理申请前,公证处会要求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审查其相关的资料,包括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声称的被侵犯的权益审查。申请被受理后,公证员即与申请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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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证据保全有条件件:(1)证据可能丢失。证人因年老生病可能即将死亡的,应当及时取证;作为证据的物品有腐烂、变质、消灭的可能应及时记录物品的形状和特征,或拍照录像,并及时处理。(2)证据将来很难获得。例如,证人将出国。虽然难以获得并不意味着不可能获得,但如果不保全,将影响案件的及时审理的及时审理,甚至影响案件处理的质量。上述条件,只要有其中之一,就可以申请证据保全。《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由于紧急情况,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存证据。 其他证据保全程序,参照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办理网上证据保全公证的方式是:申请人首先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如实说明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证据保全对于证据保全概念的理解,学界众说纷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四种。第一种观点可心称之为“固定与保管说”。如学者认为:“证据保全即证据固定与保管,是指用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供司法人员或律师、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 “证据保全,固定和保存证据的法律措施,指司法机关依法收存和固定证据材料,已保持其证明作用的措施”。 第二种观点为“确定说”。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照职权采取一定措施加以确定的制度”。 第三种观点为“预先调查说”。“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或公证机关在法庭审查前对证据预先进行调查,加以保护的措施”,“证据保全是指诉讼提起前或诉讼提起后,在未达证据调查步骤之前,依法预先的证据调查以确保证据调查结果的程序”。 “证据保全者,即当事人于诉讼上欲利用之证据,恐日后有灭失或确难使用之虞或经他方同意,作为调查而保全之谓也”。 第四种观点为“延伸说”。认为“证据保全是对证据的预先调查行为,是法庭调查的向前延伸,并对调查的证据加以固定和保管”。以上就是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以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且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其中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不得断章取义;还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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