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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动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
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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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1、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工作内容主要是指干什么事情,如在什么岗位工作,干什么工种。工作条件主要包括工作环境、劳动工具、劳动强度、食宿等情况。工作地点包括工作场地的地理位置等情况。 2、职业危害主要是指工作环境、工作条件等对劳动者的肌体生理的影响,包括是否高空作业、高温作业,是否存在放射性、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有腐蚀性等情形。安全生产状况,是指安全生产的各项保护措施。 3、劳动报酬主要包括劳动报酬数额、计算薪酬方法、加班工资、工资增长机制等方面的情况。此外,劳动者还有权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包括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考勤制度、休假、请假、奖惩制度以及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情况。这些是对一般劳动者的知情权的规定。 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后,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及时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协议涉及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这里所说的告知,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如实向被派遣劳动者说明的义务。关于告知的方式,法律上并无特别的规定,一般应当以一种合理并且适当的方式进行告知,在实践中,一般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要求能够让对方及时知道和了解。
1.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其中涉及的特别要求包括: (1)订立合同期限应在2年以上; (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必备条款除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外,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0)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 (11)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 (12)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劳务派遣实质上是一种临时性用工,法律规定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至少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为了避免劳动关系的短期化和就业不稳定给企业、劳动者个人以及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 2.与接受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其中必须约定: (1)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 (2)派遣期限; (3)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 (4)违反协议的责任。 3.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4.其他义务: (1)不得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由于劳务派遣具有临时性,因此,在没有用工单位需要派遣劳动者时,劳动者可能面临“无业”状态,该条规定则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无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以避免劳动者陷入生活困境; (3)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5)保障劳动者依法参加或组织工会的权利; (6)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因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致使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劳务派遣单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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