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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上下班途中遭受伤害,可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只有两种情形:1、上下班途中,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上下班途中”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 《规定》第六条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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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上下班途中”四种认定情形: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关于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只有一条,就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国家劳动部于1996年8月12日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第8条对哪些情况可认定为工伤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按该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但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二,必须是在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三,必须是本人没有责任或者不是主要责任; 第四,必须是因机动车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你妻子的情况不符合上述第四个条件,所以按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国务院于近日发布并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条件进行了适当放宽。新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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