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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幼女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2款),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59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
严重刑法条文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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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幼女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但破坏社会风尚,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严重摧残了幼女的身心健康。
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的情况之一,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2)强迫未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3)强迫多人卖淫或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4)强奸后强迫卖淫的;(5)强迫卖淫的人受重伤害,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题,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不同。(1)主体不同。前者的行为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4周岁的男子;后者的行为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需年满16周岁的男子。(2)行为方式不同。前行为方式表现为与非卖淫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后行为的方式则为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即该性交行为是基于男方承诺给卖淫幼女钱财为前提。(3)行为对象不同。前行为的对象为非卖淫幼女;后行为的对象则为卖淫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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