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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13条包含些什么内容什么内容?

2022-09-14
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报废,并向原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一)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的;(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四)安全性能达不到原设计要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五)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规定使用年限的且未通过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的。报废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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