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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伤残津贴:2003年12月31日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1—4级伤残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250元—31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5—6级伤残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50元—20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1—4级伤残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80—23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5—6级伤残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00—15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 同时,这次伤残津贴调整增加后,1—4级工伤职工的月伤残津贴不足800元的,补足到800元;5—6级工伤职工的月伤残津贴不足700元的,补足到700元。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70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600元。 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要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在详细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全市和本行业具体的调整标准,统一执行。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0元。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8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增加60元。 (三)生活护理费:各统筹地区以2007年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以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工伤损害赔偿的范围赔偿的标准医疗费以票据为准,实报实销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出差补助标准×70%/去外地的100%交通食宿费以票据为准,实报实销康复性治疗费以票据为准,实报实销辅助器具费以票据为准,实报实销停工留薪原福利待遇不变(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内,根据需要残疾赔偿金详见以下二表工伤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6个月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535元/月)供养亲属抚恤金(以无劳动能力为前提)配偶每月本人工资的40%,其它亲属30%(孤寡老人、孤儿再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1535元/月)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或抢险救灾期间)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困难的可以预支工亡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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