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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您的这个问题,是这样的: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我们都知道只要出现了纠纷涉及到官司性质的,我们都需要找法院,但是不是随便找一个地方都可以,管辖地都是有规定的,那么道路建设工程纠纷管辖规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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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规定有以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2、建设工程装修装饰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也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在性质上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3、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案件由工程所在地以外法院管辖的,合同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能协议管辖。 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28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也就是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新民诉法解释第28条第三款在此基础上予以明确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以上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工程争议主要有价款、质量、工期三大类纠纷,一般是施工单位提起诉讼,主张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则以质量不合格、工期违约进行对抗。对质量问题,有的可作为抗辩理由,有的必须提起反诉或另案起诉,对工期违约,建设单位只能反诉或者另案起诉,不能作为抗辩理由(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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