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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产生新的由法律确认的亲子关系及其他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收养的效力主要表现为:新亲子关系及其他亲属关系产生,而原亲子...
1964年第10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目的在于规定缔约国间关于国际收养的统一的抵触规则,以便利国际收养的相互承认。196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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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3、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4、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收养的法律效力有: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适用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继承等相关法律关系。
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产生新的由法律确认的亲子关系及其他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收养的效力主要表现为:新亲子关系及其他亲属关系产生,而原亲子关系归于消灭。它不仅涉及到养父母、养子女及其生父母关系,而且还涉及到养父母养子女与其他近亲属的关系。收养的效力分为拟制效力和解销效力两个方面。《》第23条第1款:“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的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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