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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撤销分公司也需要清算。《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备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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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需要以下手续:1、在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后的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2、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3、公司登记机关审核文件,收缴《营业执照》;4、注销备案登记。
分公司一般在当地工商局指定的报纸上登报,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需要先注销税务。分公司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撤消分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 3.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1、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部门领取《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准备注销登记的相关材料。因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和一般公司注销不同之处),注销登记材料应由所属公司做出决定并签署。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3、材料准备完成后,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 4、分公司注销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司应持《分公司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分公司撤销备案。同时,也要到技术监督局注销企业代码证。 5、如果分公司有银行账户的,需要注销银行账户,没有则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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