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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3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拉自将外...
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或者非法将境内外汇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本罪的对象是国家外汇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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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逃汇罪构成要件中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根据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I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5)其他外汇资产。
违反国家规定,拉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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