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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但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合理

2022-01-24
请参照一下法律规定,建议你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提出辞职理由,即合法又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你所说的“失业救济”实际上就是失业保险金,领取的前提条件是在职时必须按国家规定建立并交纳失业保险费满年,如果没有是领不到的,但这是单位的责任,可以要求单位补充建立并交纳相关费用。如果单位没有建立失业保险等国家法定的社保,属违法行为,本身就是最好的辞职理由,与上述第一点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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