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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按照受理、初审、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三)婚姻登记...
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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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协商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 1、协商离婚的,应按以下流程办理离婚证书 (一)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一份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双方是自愿离婚和对子女的抚养,财产以及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 (2)申请受理。男女双方必须持有身份证、户籍簿、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资料,向当事人常住户籍所在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3)冷静期。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天内,如果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可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所谓的30天冷静期。 (4)审查和发证。30天满的,从第31天到第60天,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申请。 2、诉讼方式离婚应以下程序: 1、想离婚的人可以带着身份证、户籍簿、起诉书、复印件、结婚证书等向被告住所的基层法院立案。 2、如果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将在7天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将在7天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3、法院从立案之日起5天内将起诉书的复印件发送给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日起15天内提交答辩书。 4、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应用6个月内审查的简易程序的,应用3个月内审查。 5、法院在法庭上作出判决的,10天内发出判决书的定期判决的,判决后立即发出判决书。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2、查验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
1、协议离婚是指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只要两人自愿离婚且对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的协议,民政局就会受理并办理离婚手续 2、如果两人未对上述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则民政局就会拒绝受理离婚登记,则当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 3、离婚登记手续: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2)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要求离婚但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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